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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民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6 20:32:00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即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公司应该主动适应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监管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早符合或提前达到更加严格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日常工作由公司非分管财务领导分工负责。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可设在审计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同时,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临时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从公司所属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该坚持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持续教育原则,公司根据情况可提供相应的保障原则。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当公司股票获得上市交易时,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7.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包括:
1.提出年度审计目标、制订当期审计计划,并报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2.落实被审计对象与项目;
3.发出审计通知;
4.组织实施审计,做好审计记录;
5.编制或获取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结论;
6.作出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书》,经过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并报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交;
7.对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并督促其认真改正;
8.有权对未执行审计工作结论或《审计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被审计对象,发出限期整改指令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不限期整改的财务人员,有权对其作出处罚。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技术方法包括:
审计一般采用抽查、察看、核对、分析等方法。以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重点审计与一般审计或审计抽样相结合,以重点审计与专项审计为主。
审计种类一般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不定期的审计。年度审计一般为全面审计(配合专职会计师);季度审计一般为重点审计或专项审计;月度审计一般采用审计抽样;不定期审计以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为主。
审计抽样分为统计抽样与非统计抽样、属性抽样与变量抽样。采取何种审计抽样,由审计人员通过专业判断来决定。
具体审计方法由内部审计部根据实际需要或公司领导的要求选定。
第五章 审计重要事项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上市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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