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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食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6 19:49:46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则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章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5、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7、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愿或不相互配合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如被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更正、补充公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职责
1、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原因。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年报信息差错事件做进一步调查,确定有关责任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陈述。
2、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时,公司审计、财务部门应汇集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包括不限于: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重新审计,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呈董事会审议。
3、对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以外的重大差错,由公司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批评或责令做出检查;
2、经济处罚;
3、劳动合同解除警告;
4、解除劳动合同;
5、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劳动合同解除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可与批评或责令做出检查、经济处罚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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