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6 19:49:4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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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向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征集 2025 年 6月 6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投
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议案及决议等材料,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文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会计、审计、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如有),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公告》),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
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拟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征集本次会议的投票权。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二条、《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事宜符合《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系经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均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授权
委托书》,《征集投票权公告》内容包括特别声明、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投票权涉及的股东会届次和提案名称、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征集方案等内容;《授权委托书》载明了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权限、授权委托期限、股东信息、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等内容。
根据《征集投票权公告》,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对象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本次线上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网络征集开始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6 月 3 日(网络征集结束日)下午
3:00,本次线下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至 2025 年 6 月 3 日每日
9:30-17:00;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确权日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本次征集投票权为
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此外,《征集投票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征集投票期间,公司董事会共收到1名非关联股东的有效投票权委托,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6,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投票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行使投票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丽敏
负责人:颜华荣 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