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9:23:58
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25-055
债券代码:123131 债券简称:奥飞转债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 1 号南方通信大厦 9 层广东奥
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康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0,463,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78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6,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9,856,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172%。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1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745,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8,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1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387,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76%。
3、部分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子公司增资扩股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904,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94%;
反对 6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04%;弃权428,9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56,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44%;反对 6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155%;弃权 428,9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1%。
股东广州市昊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577,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3%;
反对 4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6%;弃权462,9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60,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58%;反对 4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903%;弃权 462,9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9%。
以上议案二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倪洁云律师、陈光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