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集团:益民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8:11:17
证券代码:600824 股票简称:益民集团 编号:临 2025-16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
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十届七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按照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如下:
1、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3、其他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其中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修订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修订后,部分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对监事会履职期间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三、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
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制度名称 审议机构 变更情况
1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董事会、股东大会 更名并修订
会议事规则
2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股东大会 修订
会议事规则
3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 修订
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根据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以上 1、2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7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 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 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的。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司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