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7:49:35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在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后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
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达到前款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公司上市前,本条的市值指标不适用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拟发生前述除担保以外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审计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
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不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
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
第七条或者第八条。
已按照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
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规定
确定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
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
(二) 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 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召集有关人员进
行专题研究,按本制度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且超
越总经理决策权限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草拟关联交易协
议(合同),并将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