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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迪凯: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7:49:35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
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
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决定事项的监督、
执行和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七)总经理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
事项。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提供担保;(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
债权、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资助;(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所述标准的,
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由董事长根据公司相关经营决策管理
制度等规定进行审批;但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该等关联交易仍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书面方式
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10 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持有 1/10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
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内容明确、材料充分的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并将该等变动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
决事项的,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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