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7:49:35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
中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工作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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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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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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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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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