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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科技: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H股适用)

公告时间:2025-06-06 17:24:04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H 股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证券条例》第 307B 条 XIVA 部的“内幕消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及其相关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但前提是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即时采取在有关情况下一切必要的步骤,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时在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 www.hkexnews.hk 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并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按要求准时报送北京证监局备案。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款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
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类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做好登记和管理,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公司应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没有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信息,可发免于披露和报告,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 A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H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交所和/或香港联交所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交所和/或香港联交所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或香港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三)《证券条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报送和披露的定期报告应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公司应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 A 股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公司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且在召开股东会召开日前最少 21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四)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 A 股和香港 H 股证券市场上市,如果香港 H 股市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境内 A 股市场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公司或附属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附属公司之间签订的重要合约详 情;
(十一)该财政年度关联(连)交易之详情(包括根据往年签订协议进行 的持续关连交易);
(十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负责 人,证券投资部、财务部是定期报告的具体负责部门,资金结算中心等部门及 下属子公司积极配合,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合并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审核后,报送全体董事审阅,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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