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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6:33:14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控制与监督,促进计划的执行,更好地发挥计划管理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计划管理原则
1.统一计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2.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第三条 计划管理内容
公司计划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
1.投资计划包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含境外公司)进行的“资产类投资”、“股权类投资”(不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及“主要设施设备维修”等计划。
本制度所称“资产类投资”是指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按会计分类分为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按会计分类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管道、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按建设属性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零星固定资产等。
本制度所称“股权类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有形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管道和其他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单独或与外部经济组织、自然人合资或合作成立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按股权比例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按投资属性分为法人新设、股权变更。
本制度所称“主要设施设备维修”是指单项价值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的码头、堆场、港池、仓库、房屋等建构筑物以及各类生产和非生产类设备的维修。

2.经营计划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公司专项计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以及下属公司经营计划等。
第二章 计划管理与分工
第四条 建立计划管理的体系。公司计划由公司统筹,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计划工作,公司计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计划管理、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负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董事会负责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草案和月度综合计划的审批。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由公司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编报要求,各单位、部门分别根据各自的年度经营目标、管理目标编制各自建议计划,报公司计划管理部门。
第七条 计划管理部门对各单位、部门编制的建议计划进行初审,在调查研究、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所需的各种经营要素,进行统筹安排,拟定公司年度计划建议草案。
按照职能分工,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分、子公司生产计划草案的初审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分、子公司财务计划草案的初审工作;综合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分、子公司人力资源计划草案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方针,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办公会综合平衡后,拟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草案、年度经营计划建议草案,按决策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计划管理部门将经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分解到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各单位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编月度计划并上报公司,由计划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状况统筹安排。
第十条 各单位计划管理部门及时编报各项计划,凡过期不报视为无计划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再增补计划。

第四章 计划的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计划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未列入计划的支出项目,公司和分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按季进行检查,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要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投资与维修项目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完工验收,必须有计
划管理部门、审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五章 计划的调整
第十四条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公司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但确需调整的计划项目(含生产经营需要新增计划项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指标的调整,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归口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公司计划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初审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月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五天申请。
第十七条 调整某一项计划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呈请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
第十八条 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六章 计划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计划管理部门每月提出建议计划时,需附上月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执行情况,禁止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的考核纳入各单位及其经营层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考核的基数,一律以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各项计划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划管理制度的,建议公司追究有关人员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计划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管理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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