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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6:33:54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司、分支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其他重大交易。
第九条 应当报告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
(一)涉及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涉及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五)与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二条 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行为,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报告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事项情况具体描述及相关资料;
(二)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
(三)重大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公司内网自动化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秘书处对上报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予
以整理并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原《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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