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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1:56:42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25-07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回避表决、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党建入章”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工作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对比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原文条款 本次拟修订或新增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
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 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出资人、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以及高级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人、公司、股东、党委(纪委)委员、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
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
活动。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 列支。
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
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8,892.9907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8,892.9907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
确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聘
理人员。 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
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会议决议。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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