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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云: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5 20:41:55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
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建
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审议批准,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
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除履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公司财务战略,组织财务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制定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四)审核各子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五)督促各部门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七)检查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
题。
第六条 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设置财务部,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二)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相关信息。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
(四)负责日常会计核算,负责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五)依法纳税并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积极争取各项税收优惠。
(六)为公司各项经营决策提供财税专业支持。
第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委派。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除
依据本制度第六条履行相应职责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部、审计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如实反映
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
第九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
规定。
第十条 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期间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一条 公司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第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
政策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性、可比性。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正确运用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和四级明细科目,为方便核算,对于明细项目较多的会计科目,可合理设置和运用明细科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要求、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
(二)公司应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款项安全、完整。
(三)公司各类应收款项,由产生债权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清收,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四)公司应加强对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做好对账和催收工作。对超过正常期限的应收款项,产生债权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应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防止或减少坏账损失。
(五)公司应收款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测算并计提损失准备。
第十七条 存货管理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各类存货实物和价值管理。
(二)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合同成本、外购商品、委托加工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
(三)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四)存货在领用和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五)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六)公司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七)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或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且每年末必须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财务部参与监盘。
(八)仓库管理员针对盘点结果,要生成盘点报告,报财务部审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生成书面报告,提交技术部
门、品质部门等鉴定并出具意见,仓储及生产主管领导复核后,上报财务部、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在确定上述存货毁损及报废后,仓库、财务部对应调整库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决策权限,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执行。
(二)公司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禁止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股东会决议(如需)、董事会决议(如需)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以及公司货币资金有关管理制度履行付款审批流程后,划出投资款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办公设备和其他设备。
(三)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采购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固定资产按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并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每年年度终了,应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成本按工程实际支出确定,包括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工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工程部应传递项目进度资料至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三)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均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技术使用费、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等。
(二)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不满足的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时起,对其原值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四)每年年度终了,应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是可预见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进行摊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出现盘盈、
盘亏或毁损等情况的,应查明原因并经规定权限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长期资产减值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判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二)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应进行减值测试。
(三)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四)商誉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执行。
(五)上述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
(一)公司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性资产发生损失的,须经审批后进行处置,其具体认定标准和审批权限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二)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使用期满正常处置或使用期未满、但确实无法满足生产需要需提前处置的,经审批后处置或报废。
(三)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经审批后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处理。
第五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债务,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性债务(包括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和因向银行融资或发行债券等形成的融资性债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债务,由经营业务责任人负责管理、财务部进行监督;
因向银行借款形成的融资性债务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因发行债券形成的非经营性债务由主管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财务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本结构等
因素,制定年度融资方案,合理布局债务性及权益性融资渠道,严控财务风险,年度融资方案经批准后方能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授信额度内的银行借款融资行为,根据实际需求办理授
信贷款的后续事宜。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入是指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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