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能:新天绿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6-05 19:43:36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 6月 5日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25 年 6 月 27日 9:30
网络投票:2025 年 6 月 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99 号云瑞国宾酒店 5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参加人员
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他人员。
五、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
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七、会议流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并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授权董事会行使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 关于本公司聘请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5.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6.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7.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报告的议案
听取《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
其中,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2、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无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发言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办法,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议案
(五)计票、监票,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六)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暂时休会,待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后再复会宣读表决结果,休会后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可提前离席。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设立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统计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股份数,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请务必于会议召开当日 8:30-9:30到达会场,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股东大会正式开始之前,会议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的股东,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份总数,不得进入会场参与表决。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遵循本次大会议事规则,共同维护大会秩序。
四、大会主持人将视会议情况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大会内容或与公司无关的问题。
五、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表决应填写表决票。填写表决票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未签名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完成后,请投票人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六、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未经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如有违反,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制止。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目录
1.关于授权董事会行使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 关于本公司聘请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5.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6.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7.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报告的议案
听取《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
议案 1
关于授权董事会行使发行股份的
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以及 H 股惯例,在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后,公司可以获得一项授权,即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以下简称“A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并且拟发行的 A 股、H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 20%的前提下,可以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为使公司在具有切实的资金需求时,能有效抓住市场融资窗口,提高融资效率,建议董事会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通过以下授权授予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A股20%及已发行H股20%的新增A股及H股,并授权董事会对本公司章程作出其认为适当之修订,以反映根据该授权而配发或发行股份后的新股本结构:
动议:
(A) (a) 在不违反(c) 段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利,以分别或一并配发、发行或处理新增的本公司A股及H股,亦可作出或授予可能行使上述权利所需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股份权;
(b) ( a ) 段的批准即授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订立或授出在有关期间届满后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兑换或转换股份权;
(c) 董事会根据( a ) 段批准可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
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A股及H股面值总额,均分别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A股及H股各自面值总额的20%;
(d) 董事会仅在符合经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上市
规则(以经不时修订者为准),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他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该权力;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以下最早日期为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所载的授权当日。
(B) 授权董事会对本公司章程作出有关必要修订,以反
映按本决议案(A) 段(a) 分段规定配发或发行股份后的新股本结构。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2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公司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 1,672,367,020.97元。
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建议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
以批准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已发行总股数 4,205,693,073 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83,195,545.33元(含税),占本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 52.81%。在前述董事会召开日后至权益实施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024年度公司剩余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3
关于本公司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审计准则及 A 股、H 股有关监管要求,在公司审计期间恪守职责,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力及独立性。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就其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达成肯定性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审计质量,满足新天公司境外融资需求,结合目前证券市场上国有企业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建议 2025年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
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
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二)人员信息
安永华明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截至 2024年 12月
31 日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 251 人、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 500人。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拥有充足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
(三)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5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5.85 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38亿元)。2023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37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9.05亿元人民币。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 家。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
的情况。
(五)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
罚 0次、监督管理措施 3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0 次。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