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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联股份:百联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8:11:09

股票简称:百联股份 百联 B 股
证券代码: 600827 900923 编号:临 2025-025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变更登记事宜,具体变更以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股东大会名称相关表述。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表(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6 日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及变更办法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
行。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章程
定并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友谊华侨公司,认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友谊华侨公司,
的股份数为 30,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实物折股。 认购的股份数为 30,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实物折
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5,000,000 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
……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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