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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铝业: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8:11:17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5-037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PT Bintan Fine Chem Indonesia(暂定,最终名称以境
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为准,以下简称“PT.BFCI”)年产 20 万吨烧碱项目及年产 16.5 万吨环氧氯丙烷项目
投资金额:本项目总投资约 186,777.35 万元人民币
相关风险提示:本项目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及行业政策,但尚需通过印尼有权主管机关项目环评、建设许可等审批程序,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项目基本情况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山铝业”)基于有效服务同一工业园区氧化铝项目,构建完整产业链条,同时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拟通过境
外全资公司 Huaton Hong Kong Investment Limited(简称“HHKIL”)与非关
联公司 Glory Light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简称“GLGIL”)共同在 BVI
设立路径公司 Huaton Global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其中 HHKIL 持股
51%、GLGIL 持股 49%),并由 BVI 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 Huaton Asia Investment
Limited(其中 HHKIL 间接持股 51%、GLGIL 间接持股 49%,以下简称“HAIL”),
与 PT SUN INVESTAMA(以下简称“PT.SUN”)在印尼合资成立公司 PT.BFCI,用
于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烧碱及年产 16.5 万吨环氧氯丙烷项目,投资金额约18.68 亿元人民币。具体股权架构图如下:
PT.BFCI 注册资本为 2000 万美元,其中 HAIL 出资 1900 万美元,直接持股
95%,从而公司间接持股 48.45%;PT.SUN 出资 100 万美元,直接持股 5%。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主体及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主体
1、Glory Light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公司编号:2176313
成立时间:2025年5月9日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表人:郭明
注册资本:1美金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郭明
财务数据:公司2025年5月9日成立,尚未开展业务
郭明本人投资控股多家公司,从事零售及批发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 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资信情况良好。
2、Huaton Hong Kong Investment Limited
公司编号:78023888
成立时间:2025年4月16日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香港上环永乐街12-16号,永升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启迪
注册资本:1港币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主要股东:Nanshan Aluminium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持股比例100%
财务数据:公司2025年4月16日成立,尚未开展业务
(二)投资协议主体
1、Huaton Asia Investment Limited
公司编号:77970905
成立时间:2025年4月7日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香港上环永乐街12-16号,永升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启迪
注册资本:1港币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主要股东:Huaton Global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持股比例100%

财务数据:公司2025年4月7日成立,尚未开展业务
2、PT SUN INVESTAMA
公司编号:04.697.777.3–214.000
成立时间:2024年1月24日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印度尼西亚
法定代表人:Hetty
注册资本:印尼盾111,000,000,000
主营业务:投资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Santony
财务数据:202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47.58亿印尼盾,负债总额0元,净资产47.58亿印尼盾,资产负债率为0;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0.08亿印尼盾。
2025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111.04亿印尼盾,负债总额0元,净资产111.04亿印尼盾,资产负债率为0;2025年度1-3月,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0.28亿印尼盾。
Santony先生间接持有公司子公司PT.Bintan Alumina Indonesia的2.3%股权,双方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 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资信情况良好。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PT Bintan Fine Chem Indonesia
注册地址:Bintan,Indonesia
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氯碱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化工品贸易
主营业务: 氯碱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化工品贸易
出资方式:自有资金
出资方及持股比例:HAIL出资1900万美元,直接持股95%;PT.SUN出资100万美元,直接持股5%。

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安排:张国灯、郭哲、王世雄
(二)投资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 20 万吨烧碱项目及年产 16.5 万吨环氧氯丙烷项目
2、项目建设情况:本项目拟由PT Bintan Fine Chem Indonesia作为建设主
体,于印尼宾坦岛南山工业园园区内建设,项目计划建设期约18个月。
3、投资金额及股东出资、占比情况:本项目总投资约 18.68 亿元人民币,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其中 HAIL 持股 95%,PT.SUN 持股 5%。
4、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
印尼作为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之一,近年来工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显着,对化工原料的需求持续增长。尤其是自印尼政府宣布铝土矿不允许直接出口后,作为拥有铝土矿资源最多的国家之一,大批氧化铝企业赴印尼投资建厂。烧碱作为氧化铝行业最重要的原材料之一,近年来随着印尼氧化铝产业的发展,需求越来越旺盛,印尼也成为了烧碱的主要进口国。本项目生产的烧碱产品主要销售给园区内的氧化铝企业,剩余部分可以在印尼国内进行销售。
近十年以来,随着环氧氯丙烷在环氧树脂、固化剂 TGIC、溶剂、稀释剂领域应用的不断推广,环氧氯丙烷的产量和需求量稳定增长。本项目选择的甘油法工艺生产环氧氯丙烷产品,较传统的丙烯法工艺,具有绿色、环保、安全等优点。印尼作为亚洲最大的甘油供应国,为本项目的原材料供应提供了保障,同时本地化的供应也进一步降低了环氧氯丙烷产品的采购成本。本项目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产品主要在东南亚和东北亚市场进行销售,在市场选择和生产成本上较竞争对手具有竞争优势。
5、行业壁垒情况:本项目计划于印尼宾坦岛建设年产20万吨烧碱并配套16.5万吨环氧氯丙烷的项目。尽管烧碱和环氧氯丙烷产品均具备成熟的生产工艺,但在海外实施该生产工艺,不仅需要丰富的海外项目建设经验,还要求有完善的上下游配套设施,包括能源供应、工业水供应、码头、物流、管廊等,以充分满足项目的具体需求。此外,在项目后续运营过程中,需依赖本地化的人力资源,在
海外员工培训、管理等方面也需具备丰富的运营经验。但公司经过多年海外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上下游配套资源整合、海外员工培训与管理等相关领域均已拥有深厚的经验与资源,不存在上述影响项目实施的人员、管理、技术等壁垒。
6、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尚需通过印尼有权主管机关项目环评、建设许可等审批程序,具体建设情况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并订立:
1.1 华腾亚洲投资有限公司(Huaton Asia Investment Limited),根据香
港法律正式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持有 PT Bintan Fine Chem Indonesia 已发
行股本的 95%;
1.2 PT Sun Investama,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正式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公司,
持有 PT Bintan Fine Chem Indonesia 已发行股本的 5%;
2、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美元;
3、经营范围:氯碱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化工产品的贸易。
4、项目投资及后续资金安排
4.1.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约 2.57 亿美元。各方
股东一致同意,除本次认缴的注册资本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后续资金,均应依据实际资金需求,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追加出资、股东借款、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予以筹措。
4.2. 就后续资金的具体安排,各方股东将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应协议。
5、公司如有利润,应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如法律要求)并偿还所有未偿还的股东贷款后,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6、股份转让:未经另一方股东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股东不得转让、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任一股东拟转让股份,另一方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可在与真实第三方所提出的条款同等或更优惠的条件下购买该股份;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股份转让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7、保密义务:所有股东应对有关 PT Bintan Fine Chem Indonesia 的非公
开、专有或商业敏感信息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财务信息、商业机密及战略计划,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除非依法要求。
8、竞业禁止:每位股东同意,在其持有 PT Bintan Fine Chem Indonesia
股份期间及其后,未经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9、争议解决:适用法律: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仲裁条款: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包括有关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问题,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并依据该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HKIAC 管理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仲裁语言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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