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铁发: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06-05 17:04:57
证券简称:交大铁发 证券代码:920027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Swjtu Railway Development Co., Ltd.
(成都高新区天辰路 88 号 1 栋 4 层 2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董事及高管承诺如下:
“1、本人/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将按相关规定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合伙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交大铁发,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交大铁发指定账户。
7、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条只适用于持股董事及高管)。”
(2)股东科技发展集团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以不低于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规则允许的最低价格进行减持。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资金需求确定,每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
和北交所相关规定规则的限制。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交大铁发,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交大铁发指定账户。”
(3)股东成都鲁信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以不低于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规则允许的最低价格进行减持。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资金需求确定,每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规则的限制。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合伙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交大铁发,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交大铁发指定账户。”
2.关于锁定期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自交大铁发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交大铁发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交大铁发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合伙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合伙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交大铁发,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交大铁发指定账户。
6、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董事、高管承诺如下:
“1、自交大铁发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
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交大铁发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交大铁发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作为公司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交大铁发,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交大铁发指定账户。
6、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持股监事承诺如下:
“1、自交大铁发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交大铁发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交大铁发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作为公司的监事,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交大铁发,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交大铁发指定账户。
5、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股东科技发展集团承诺如下:
“1、自交大铁发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