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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新集能源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6:28:01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编号:2025-029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6 月 5 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有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原《公司章程》共 13 章、247 条,修订后《公司
章程》共 12 章、244 条。本次修订涉及条款 208 条,其中修订条款
155 条;增加条款 25 条;删除条款 27 条(包括第八章监事会共两节
18 条),合并条款 1 条(第 229 条),《公司章程》其他章节和序号相
应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 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 第 1 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年修订)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2023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 年修订)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
法规及党章党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党章党规的规定,制定订本章程。
第 8 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 8 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为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 9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 9 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 9 条第 10 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2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 12 条第 13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 13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13条第14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
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局长、总法律顾问。 计师、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局长、总法律顾
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 15 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 第 15 条第 16 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登
围为: 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 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公共铁路运输;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 公共铁路运输;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
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 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节能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通用设 售;节能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 矿山机械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固体废物 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 治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
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关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可适当调整投资方向及经营范围。 批机关批准,可适当调整投资方向及经营范围。
第 17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 17 条第 18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18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18 条第 19 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人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票
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第 20 条 公司由国投煤炭公司、国华能源有限 第 20 条第 21 条 公司由国投煤炭公司、国华能
公司和淮南市煤电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淮 源有限公司和淮南市煤电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南市煤电总公司后更名为安徽新集煤电(集团) 立。淮南市煤电总公司后更名为安徽新集煤电
有限公司。截至 1997 年 11 月 28 日,国投煤炭 (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1997 年 11 月 28 日,
公司认购 38,528.95 万股,以货币资金、实物 国投煤炭公司认购 38,528.95 万股,以货币资
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 38,528.95 万元,占总股 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 38,528.95 万元,
本的 40%;国华能源有限公司认购 28,896.72 占总股本的 40%;国华能源有限公司认购
万股,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 28,896.72 万股,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
28,896.72 万元,占总股本的 30%;淮南市煤电 形资产出资 28,896.72 万元,占总股本的 30%;
总公司认购 28,896.72 万股,以货币资金、实 淮南市煤电总公司认购 28,896.72 万股,以货
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 28,896.72 万元,占总 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 28,896.72
股本的 30%。 万元,占总股本的 30%。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 96,322.39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
第 21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9,054.18 万股,均 第 21 条第 22 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为普通股。 259,054.1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 22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 22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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