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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晶华新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6:15:07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6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需要,聘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2024年度简易发行”)的保荐机构,并负责公司2024年度简易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东方证券将承接原光大证券对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有关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晶华新材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东方证券与存放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的剩余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44,062,92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90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6,222,997.10元,扣除发行费用12,264,335.4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3,958,661.65元。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 字(2023)00093号),经审验,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如下:
主体 银行账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项目 账户余额
(万元)
上海晶华胶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年产 8,600 万平
粘新材料股 50131000945297528 股份有限公司松江 方米电子材料技 2,741.089362
份有限公司 支行 改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131000945297528,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741.089362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OCA 光学膜胶带 2,600 万 m2、硅胶保护膜 2,100 万
m2、离型膜 4,000 万 m2项目,年产 8,600 万 m2电子材料技改项目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桐、许恒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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