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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涉及提起仲裁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21:39:38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1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涉及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仲裁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深国仲涉外受 5914 号-1 的涉案金额
预估为人民币 33,232,481 元;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深国仲涉外受 5915 号-1的涉案金额预估为人民币 318,483,595 元。(最终以仲裁结果为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财务资助逾期及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资助概述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与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思成都”)、Source Photonics, LLC(以下简称“索尔思美国”)以及 Source PhotonicsHoldings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索尔思光电”)签订《可转债投资协议》,
与索尔思光电签订《Warrant To Purchase Certain Preferred Shares Of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购买索尔思光电优先股认股权证协议》)。根据《可转债投资协议》,公司向索尔思光电境内全资子公司索尔思成都分两期提供 5,000 万美元(具体以汇出日实际汇率为准)的等值人民币可转债贷款。索尔思光电、索尔思美国对索尔思成都在《可转债投资协议》项下所有偿还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索尔思美国以其持有的索尔思成都 30%股权提供质
押担保。因可转债未能转换为股权,对可转债贷款按照年利率 6%(单利)收取
利息。截止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索尔思成都仅偿还 681 万美元本金及至前述截
止日全部美元借款利息对应的等值人民币 7,749 万元,尚未偿还的 4,319 万美元
本金等值人民币已逾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二、公司提起仲裁的情况
上述财务资助到期后,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催告,但鉴于索尔思成都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偿还《可转债投资协议》项下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同时,还存在协议项下约定的其他相关方的违约情形。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及时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并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来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深国仲涉外受 5914 号-1
申请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1: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被申请人 2:上海麓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 3: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 4:上海安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 5:V-CAPITAL ZhiGeng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一村
摯耕国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6:V-Capital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 Limited(壹村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 6 共同连带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 31,982,481 元,和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250,000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 6 承担本案依据《仲裁费用规定》产生的立案费、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相关管理费用、指定紧急仲裁员费用、保全费、实际开支费用、翻译费、公告费等全部需向仲裁庭支付的仲裁费用。

仲裁理由:
各被申请人未能诚信履行《关于收购索尔思光电控股权之框架协议》的配合附随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预期投资收益,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深国仲涉外受 5915 号-1
申请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1: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2: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被申请人 3:SOURCE PHOTONICS, LLC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 1 向申请人偿还按实际支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
间价计算等值于 43,163,845.23 美元的人民币(暂按 25 年 5 月 30 日中间汇率 1:
7.1848 元计算人民币:310,123,595 元)。
2、裁令被申请人 1 自 2025 年 5 月 31 日起,按 43,163,845.23 美元为基数,
年 6%利率计算,实际支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等值人民币利息。
3、裁令被申请人 1 承担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律师费人民币 8,360,000 元。
请求 1 和 3 合计人民币为 318,483,595 元。
4、裁令被申请人 3 承担《股权出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责任,对被申请
人 1 在本仲裁请求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的债务清偿,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5、裁令被申请人 2 和被申请人 3 对被申请人 1 在本仲裁请求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6、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依据《仲裁费用规定》产生的立案费、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相关管理费用、指定紧急仲裁员费用、保全费、实际开支费用、翻译费、公告费等全部需向仲裁庭支付的仲裁费用。
仲裁理由:
被申请人 1 未按约定向申请人偿还可转债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履行仲裁申请各项义务,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申请人 3 应按股权出质协议约定,以出质股权对担保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被申请人 2 和被申请人 3 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
偿的保证责任,故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财务资助逾期及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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