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4 19:57:50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
(2025年6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品牌、
形象、经营、发展、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等。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
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
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第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报送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
行信息报送义务,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
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3、独立董事作出声明、意见及报告;
4、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5、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达到或者累计十二个月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及时报告。
(三)日常交易
所指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主要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涉及上述交易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上条第1、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上条第3-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的;?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涉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事项。?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5、变更为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环保事故;?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6、公司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达到总资产30%的;?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相关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4、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16、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标准,但信息报送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向公司报送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但未明确的,参照
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的治理文件执行。若需要报送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同样以此为参考依据确定是否需要报送。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
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