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4 19:11:11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
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及其合法权益;
(二) 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 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与服务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是指:
(一) 分析研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动态;
(二) 通过信息披露和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实现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
通与联系;
(三) 与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
(四)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 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 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 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
(四) 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 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 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八) 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危机处理: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订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危机发生时及时根据预案处理;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宣传;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
(五) 新媒体平台
(六) 电话、传真、邮箱
(七) 投资者教育基地
(八) 投资者说明会
(九) 路演
(十) 投资者调研
(十一) 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二) 一对一沟通;
(十三) 邮寄资料;
(十四)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五) 组织现场参观。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和运营中的其它信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与
投资者沟通;
(四) 企业文化;
(五) 公司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提问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提问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或报纸上公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