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4 19:11:11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如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上述主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应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区
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宁波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 公司披露的年报和半年报;
(二) 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10股以上(含10股);
(三) 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 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 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 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
果的公告;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第十九条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