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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8:45:28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5-042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4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 月 4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8日(星期三)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63,680,64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3.71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949,50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人,代表股份 55,731,1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5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11,331,364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2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8 人,代表股份11,331,1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93%。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83,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387%;
反对 4,420,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23%;弃权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34,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163%;反对 4,42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0148%;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9%。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铝土矿资源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81,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346%;
反对 4,42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37%;弃权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32,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933%;反对 4,42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0227%;弃权 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王伊菡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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