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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8:45:2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4 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24 层 2404
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99,118,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6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749,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369,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369,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数 10,369,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036,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084%;反对 5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739%;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87,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52%;反对 5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4855%;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05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257%;反对 5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565%;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04,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311%;反对 5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3196%;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刘嘉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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