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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电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04 18:38:40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就前述(一)至(四)项向董事会提出专项提案、报告或建议;
(六)对前述(一)至(四)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应配合委员会的工作,
并提供委员会所需的文件、资料与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应就需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制作书面提案提交委员会。同时,总经理应当负责牵头将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及拟签署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整理后一并提交委员会。

委员会认为必要,可要求董事会秘书组织专项会议,由总经理和相关负责人、经办人员向委员会作出汇报,并回答委员的质询。
委员会根据前述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
第十二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经两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用传真、特快专递、电子
邮件、电子通信(前三种方式同时需以电话通知)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及拟讨论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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