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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集团: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8:27:57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5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0 - 2025/6/11 2025/6/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披露《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4),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将回购专用账户中 1,542,816 股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
注册资本。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03,242,000 股变更为 201,699,184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由 3,348,316 股减少为 1,805,5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实施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本次利润分配公司向全体股东(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截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1,699,18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 1,805,500 股,最终以 199,893,684 股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9,978,736.8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9,893,684×0.2)÷201,699,184≈0.1982 元/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0 - 2025/6/11 2025/6/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张世豪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
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8195854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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