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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能股份: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7:43:37

证券代码:600925 证券简称: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的董事。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新增条款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 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安全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原煤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批发经营, 围:原煤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电力生产,煤化工生产与销售,公路 炭批发经营,电力生产,煤化工生产货运,能源投资,固定资产租赁,废 与销售,公路货运,能源投资,固定旧物资回收、销售,化肥销售,货物 资产租赁,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化仓储服务,企业重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肥销售,货物仓储服务,企业重组及
企业资产管理,企业资产托管,国内 相关咨询服务,企业资产管理,企业外贸易、技术咨询与服务、劳务服务 资产托管,国内外贸易、技术咨询与(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的具体经营 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公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 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
准)。 核准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何资助。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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