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诚通证券关于大豪科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7:35:54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证券代码:603025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5
三、基本假设......6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7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7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8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9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10 (五)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2
(六) 结论性意见......12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3
(一) 备查文件......13
(二) 咨询方式......13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大豪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轻控股 指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本次股 指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权激励计划 计划
本报告、财务顾问报告、本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 指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诚通证券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
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届满
之日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
《工作指引》 指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工作指引》
《171 号文》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
《指导意见》 指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
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豪科技提供,大豪科技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对大豪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大豪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171号文》《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上市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敦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至 2 月 20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2025 年 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来的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5]14 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7、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决议公告》。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