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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股份:森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04 15:41:08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要求按照实际需要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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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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