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6-04 09:24:19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先锋新材
股票代码:300163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姓名:郎海涛
住所:浙江省兰溪市游埠镇百斗畈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渡村工业园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变,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签署日期:2025 年 6 月 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7
第五节 资金来源......8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9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11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2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3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14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16
附 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7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郎海涛
先锋新材、公司、上市公司 指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变,被动成为第一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大股东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姓名:郎海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浙江省兰溪市游埠镇百斗畈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渡村工业园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宁波大狼贸易有限公司,为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宁波大狼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宁波大狼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窗饰、窗帘、电机、布制工艺品的制作、加工、安装(以工程安装为主);宁波大狼贸易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针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批发与销售。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减少,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7,061,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股份因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减少,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当前持股为17,2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27,061,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需要取得的批准程序。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17,000,000股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其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在2025年1月16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涉及资金的支付行为,不涉及资金来源情况。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组成、任期等的计划或建议,与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员工聘任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
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继续存续,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大狼窗饰与公司之间存在少量关联交易,主要为大狼窗饰向公司采购阳光面料用于其承接的遮阳工程。双方自公司上市以来持续发生阳光面料购销业务,以市场价定价,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将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达到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