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公司章程》修订比对表
公告时间:2025-06-03 20:09:4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比对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全文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除此外,其他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 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市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境外上市管理办法》”)和其他有
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成立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成立的股
的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深圳市富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 公司以深圳市富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方式 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 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明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
执照。公司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为: 企 业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440300754277719K。 91440300754277719K。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 删除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
资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本章程、股东名
册(正本或副本)、公司债券存根、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500 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 7,500 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数的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总股数的 100%,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 1 元。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出资时间情况如下:(表格内容不变,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表格略) 情况如下:(表格内容不变,表格略)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42,902,078 股,全部为普通股。 1,342,902,07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以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 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