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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关于公司部分股东减持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3 19:45:35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4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股东减持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张萍和汤浩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瀚新材”) 6,991,4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2%)的股东张萍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7434%;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7434%。
2、持有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瀚新材”) 6,16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59%)的股东汤浩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7434%。
(在上述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注销等股份变 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张萍女士出具的《张萍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 知函》和股东汤浩先生出具的《汤浩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张萍 6,991,470 5.2%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2 汤浩 6,168,500 4.59%
二、本次股东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张萍、汤浩
2、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1)股东张萍按照目前新瀚新材的总股本,预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867%(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1,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7434%;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7434%。
(2)股东汤浩按照目前新瀚新材的总股本,预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1,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434%(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按市场价格决定。
7、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除上述内容外,股东张萍女士和汤浩先生本次减持无其他安排。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张萍做出的承诺情况
股东张萍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张萍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东张萍女士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其将择机减持该等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倍;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股东汤浩做出的承诺情况
股东汤浩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汤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汤浩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3、股东汤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张萍女士和汤浩先生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股东张萍女士和汤浩先生的本次减持亦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股东张萍女士和汤浩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股东张萍女士和汤浩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张萍女士和汤浩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股东张萍女士和汤浩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生后续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张萍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汤浩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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