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03 19:42: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372 号
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新环保”)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制定的《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新环保提供的资料、公告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华新环保系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2637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简称为“华新环保”,股票代
码为“301265”。
根 据 华 新 环 保 现 行 有 效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12795101904A)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新环保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军,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4 号 3-9 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技术进出口;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旧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分别出具的《华
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110A014676 号)和《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110A014675 号)、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新
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司与激励计划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44 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8938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0,297.3182万股的 0.445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 (%)
1 王建明 总经理 10 7.41% 0.0330%
2 张喜林 副总经理 10 7.41% 0.0330%
3 张玉林 董事 10 7.41% 0.0330%
4 林耀武 常务副总经理 5 3.71% 0.0165%
5 李洪伟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35 25.95% 0.1155%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 64.89 48.10% 0.2142%
(共计39人)
合计 134.89 100% 0.445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