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峰环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6-03 18:06:17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
第三章 股 份......- 5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
第四章 党委会......- 8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10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10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3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4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7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1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28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28 -
第二节 董事会......- 31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7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42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3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5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5 -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6 -
第三节 内部审计......- 49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0 -
第一节 通 知......- 50 -
第二节 公 告......- 51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1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3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5 -
第十二章 附 则......- 5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由重庆三峰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000699250053X。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8,268,000 股,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ongqing Sanfeng Environment Group Corp.,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 3 号,邮编 4000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7,193.3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保护环境为己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探索适合公司发展的经营方式,做大做强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发展成为管理、技术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固体废弃物处理企业,为股东谋利益,还世界以洁净。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暖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 BOT 等方式建设及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工厂;从事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环境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开发,固体废物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热力生产和供应;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股)
1 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 56.6230%
司 736,099,000
2 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 15.5970%
限公司 202,761,000
3 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 142,428,000 10.9560%
有限公司
4 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 101,725,000 2018 年 6 月 27 净资产折股 7.8250%
公司 日
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61,035,000 4.6950%
份有限公司
6 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 40,690,000 3.1300%
司
7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 10,179,000 0.7830%
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股)
司
8 杭州汉石投资管理服 5,083,000 0.3910%
务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671,933,3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671,933,30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