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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医疗:万东医疗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6-03 17:03:35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 年 6 月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下午 13:00 时。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交易时间段。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 9:15-15:00。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3 号楼。
参加会议人员:2025 年 6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会议登记时间:2025 年 6 月 5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
00。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
二、审议会议议案、按审议事项的顺序逐项投票表决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三、宣读表决结果
四、大会结束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相应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的内容;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第十条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当具有同种权利。 应当具有同种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份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3,061,05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3,061,058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03,061,058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03,061,058
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别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有的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 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情形的除外。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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