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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音控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告时间:2025-06-03 16:19:4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修订版)
大成证字[2023]第 239-20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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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4
问题 2...... 12
问题 3...... 1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修订版)
大成证字[2023]第 239-20 号
致: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进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法律事项,已出具《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等法律文件。
鉴于深交所于2024年11月13日下发《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的简称和词语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如下:

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深投控持有发行人 1.95 亿股,占总股本的 19.03%,天富锦
直接持有发行人 1 亿股,占总股本的 9.80%,天富锦系深投控的一致行动人,深投控对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为 28.83%,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与天富锦签
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原信托向天富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1 亿元,用于天富锦偿还金融机构负债及采购货品,贷款总期限 36 个月,贷款年利率 9%。天富锦以其持有的发行人 1 亿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发行人董事长黄绍文作为天富锦时任股东对天富锦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中原信托已于 2023 年 5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富锦偿还上述贷款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一审判决天富锦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 16.47 亿元,黄绍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1 月,南昌市青云谱区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富锦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法院已受理并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
天富锦管理人,相关破产清算程序已在进行中。公司本次董事会任期于 2024 年11 月 25 日届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深投控如未按时足额缴款,则视同深投控放弃认购,请进一步说明如果天富锦所持股份因平仓或拍卖风险导致其 9.8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存在变动,控股股东深投控对发行人表决权将下降,深投控放弃认购情况下,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不稳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2)公司控股股东深投控是否已就募集说明书所述“为避免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深投控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二级市场增持、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稳定公司的控制权”做出公开承诺并披露;(3)黄绍文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因存在大额未偿付到期债务的连带担保,是否有可能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影响其任职资格;如是,请具体说明并补充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深投控如未按时足额缴款,则视同深投控放弃认购,请进一步说明如果天富锦所持股份因平仓或拍卖风险导致其 9.8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存在变动,控股股东深投控对发行人表决权将下降,深投控放弃认购情况下,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不稳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一)深投控已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承诺将足额缴付股份认购款
公司(作为“甲方”)与深投控(作为“乙方”)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签
署《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一致同意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认购协议》第一条第 1.1 款中的“乙方认购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47,600.00 万元(含本数),乙方认购数量能够保证乙方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被稀释(即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19.03%),且最终确定的认购数量不得影响甲方的上市条件”修改为:“乙方认购总额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 19.03%,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9.03%,且如按发行价格计算的股份数量存在小数点后位数,则对应股份数量向上取整”。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删除《认购协议》第三条第 3.2 款,即删除“如果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足额缴付股份认购款,应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未足额缴付款项对应的股票认购权,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等股票。”
三、乙方承诺:《认购协议》生效后,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除非本次发行因乙方之外的任何原因无法实施,乙方不会单方主动放弃本次认购及/或提出解除《认购协议》,乙方将严格按照《认购协议》
第三条的约定足额缴付股份认购款。
(二)深投控就本次发行已履行批复程序,深投控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深投控已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天音通
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等相关规定,深投控已作出批复,原则同意发行人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深投控是由深圳市国资委直接 100%持股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深投控立足深圳城市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重点打造科技金融、科技园区、科技产业三个产业集群,着力构建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运营三大核心功能,担当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成为全球创新要素资源聚合平台,服务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深投控参股控股企业众多,涉及行业范围广泛,对于深圳市经济、民生影响较大,所控制的多家大型集团型企业,在科技金融板块、科技园区板块和科技产业板块业务中均处于行业前列。深投控连续五年入榜
《财富》世界 500 强,2024 年位居榜单第 370 位,注册资本 331.86 亿元,资产
总额超 1.1 万亿元,2023 年营业收入 2,904.27 亿元,净利润 170.20 亿元,连续
六年获得惠誉 A+、标普 A、穆迪 A2 国际评级。综合深投控以上基本情况,在已履行批复程序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前提下,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注册决定后,深投控拥有较高的信用水平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履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三)深投控已出具承诺,将确保其对天音控股的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深投控已于 2024 年 11 月就维护对天音控股的控制权出具以下承诺:“在本
次非公开项目发行完毕前,如天富锦所持天音控股股份后续发生司法拍卖成交过户或其它强制过户影响本公司对天音控股的控制权,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一步巩固我司对天音控股的控制权。”
(四)深投控已通过与第三大股东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方式,确定在未来与天
富锦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与中国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何志平建立一致行动关系,以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根据对天富锦管理人的访谈:①天富锦的破产程序目前仍处于资产与债务情况的核实阶段,债权人已申报的债权尚未确认完毕,法院尚未确认天富锦达到破产条件并宣告天富锦破产,故管理人亦尚未启动对天富锦资产的处置;②在天富锦所持天音控股股份被处置即拍卖成交并完成过户后,管理人丧失对相关股份的支配权,在此之前,管理人对天富锦所持天音控股股份具有支配权,并会继续履行天富锦与深投控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③深投控可在启动股票拍卖前向管理人去函,管理人将向法院申请解除原有一致行动协议,以便深投控与天音控股其他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以维护其控制权,保障股权价值。因此,深投控与天富锦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在于未来天富锦被法院宣告破产,而取决于天富锦所持天音控股股份被拍卖成交并完成过户,但深投控可提前通过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原有一致行动协议。
鉴于天富锦所持天音控股股份后续可能发生司法拍卖,从而导致深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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