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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40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5 月 30 日经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出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且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证券、财务知识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
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
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
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如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并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第 3.2.8 条、
第 3.2.10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通讯方式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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