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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31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 30 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的产生,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程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提名委员
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
求,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进行人员的遴选、提名等日常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并在人员选择过程中致力于发展董事
会的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
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期
限,以及董事会不时认为相关及适用于达致董事会成员多
元化的任何其他因素;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其成效,并
监督董事会所采纳的可计量目标的实现进度。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股东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在提名前,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人选时,应在提名前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提名高级管
理人员时,应在提名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
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提名委员会全体委
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
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后定稿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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