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30 20:14:5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
市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本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
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的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
(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保持畅顺的沟通;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实行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
(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
(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
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
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
务交流。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是: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
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
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公司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
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 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
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
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信息自愿性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遵循准确性原则,对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
完成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成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应注重使用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依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网站中的各类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将历史信息
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规章、投资者关系等专栏,
方便投资者查阅和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
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网站相关栏目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中以显著方式登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
明会或路演活动,扩大与投资者的沟通。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
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
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
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尽量安排投资者到
公司现场参观,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