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8:46:37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5-033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
号:苏证监罚字[2025]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顾清、方永刚、邓浩、ZHANG WEI: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厦门市中智信联实业有限公司、客户厦门炬煜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在该业务中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所得不应计入营业收入。锦富技术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2021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293.88 万元、11,132.06 万元和 17,234.83 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20.02%、21.14%和 20.7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锦富技术披露的《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锦富技术董事长顾清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时任财务总监邓浩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并负责会计处理,未能审慎判断业务实质,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业务;时任总经理方永刚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上述三人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委员 ZHANG WEI 参与金属品贸易业务审批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未审慎关注该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顾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邓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方永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五、对 ZHANG WEI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 、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