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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30 18:44:24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密,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均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披露有关信
息不符合本制度,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解
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
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附件一: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
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保密确认书

附件一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披露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人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业务事项的知情 密承诺
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注 1) 信息知情人所属部门、 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方式(注 2)
职务
注: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
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二
保密确认书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所涉保密事项,本人作为保密义务人在此郑重确认并声明如下:
一. 本人知悉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获知或取得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信息、文
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文件、材料、数据、合同、方案、报告和会
议文件/信息等)均属于保密信息。本人对于本项目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 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严格控制本项目知情范围。在兖矿能源依
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本人不向任何第三方(即未参与本项目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其他人员)泄露保密
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保密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兖矿能源证券。
三. 本人在对外提交或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保密信息,除非兖矿能源同时或已
经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该信息。
四. 本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保密信息被泄露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任职单位和兖
矿能源。
五. 本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人将积极配合兖矿能源提
供本人及直系亲属基本信息和证券账户信息(如有),以备证券监管部门
后续查验。
特此确认。
保密义务人:
身份证号:
任职单位:
职务/岗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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