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8:38:40
证券代码:688248 证券简称:南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6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及中国南方电网控股上市子公司章程范本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公司拟针对不设监事会等要求修订现有章程,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比表》,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通过,《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修订后的《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规定》《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以及《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也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附:《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比表。
特此公告。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1 日
附件:《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比表
序 现行版 修订版
号
1 全文中“监事”“监事会” 删除
2 全文中“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3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 公司发起人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南方电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南方电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发起人。 任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格详见章程正文)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3,63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九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5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参股公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6 补偿或货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提供任何资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7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8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的股份;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计凭证;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的分配;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购其股份;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9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