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30 18:00:4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278 号
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
4 号 3-9 号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
基地景盛北一街 4 号 3-9 号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0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972,5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08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087,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96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85,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85,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2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745,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5%;反对 20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5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97%;反对 2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45%;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746,3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3%;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59,2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9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3%;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737,3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8%;反对 21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1%;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50,2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57%;反对 2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13%;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745,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5%;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5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97%;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71%;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705,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0%;反对 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0%;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18,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09%;反对 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26%;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5%。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691,9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0%;反对 25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3%;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04,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64%;反对 2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97%;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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