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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逸飞:逸飞激光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7:56:39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ST 逸飞 公告编号:2025-043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
经查,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其中披露 2024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2,432.62 万元,较 2023 年度减少75.94%,净利润降幅超 50%,公司未披露 2024 年度业绩预告。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其中披露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87,494.52 万元,归母净利润 7,137.4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4,531.5 万元;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年报及《2024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
后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69.206.87 万元,归母净利润 2.432.62 万元,扣非净
利润 941.23 万元。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等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吴轩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树作为
公司财务总监、曹卫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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