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30 17:49:4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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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以下统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以下统称“《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甘李药业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甘李药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 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
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甘李药业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甘李药业 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甘李药业 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激励计划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2024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统称“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激励计划
1、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3、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7、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 年激励计划
1、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3 月 1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3、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6、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