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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泰高新:远期外汇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30 17:08:45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在银行办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所有外汇交易均以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或外币负债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进而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交易业务。
2、公司的年度外汇交易业务交易额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整体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通过的额度。
第九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公司内审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如需)。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
期外汇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评估交易风险,逐笔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支撑文件审核交易方案,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审批。
(三)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四)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确认交易,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财务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六)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远期外汇交易的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外汇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远期外汇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不含5%),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
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指派内审部门对交易必要性、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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