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关于2025年5月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7:05:37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5-041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 5 月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担保人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有限”)为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人华彭能源(睢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或“华彭能源”)为金开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金开有限本次为被担保人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 14,4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1,588,843.09 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170.94%,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华彭能源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和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2024 年度对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净增加的担保额度不
超过 190 亿元,有效期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24)。
2025 年 5 月,金开有限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共计 1 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
超过 14,400 万元。上述担保业务涵盖在前述担保预计额度内,且已按照授权进行审批。
详见附件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附件 2(《2025 年 5 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二、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信誉良好,运作正常,不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目前无逾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障其获得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588,843.09 万元(不含本次),其中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0 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70.94%和 0%,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1 日
附件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 法定代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股东构成及其比例 经营范围
表人
有限责任 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持 风力发电;热力生产和
徐州市睢宁县 公 司 ( 非 有睢宁曤金风力发电有限 供应;环保工程服务;
华彭能源(睢 91320300MA1XERCC3E 2018 年 岚山镇观岚路 纪鹏 5,515.31 自然人投 公司 100%股权,睢宁曤金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宁)有限公司 11月 8 日 1-198 48 万(元) 资或控股 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持有华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的法人独 彭能源(睢宁)有限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资) 100%股权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财务信息(单位:元)
名称 时间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4年12 月31日 239,523,865.25 203,880,484.87 122,280,484.87 35,643,380.38 12,407,078.88 4,224,140.69
华彭能源(睢 (未经审计)
宁)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 290,784,626.46 251,367,245.31 169,767,245.31 39,417,381.15 7,218,648.55 3,693,762.38
(未经审计)
附件 2:2025 年 5 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2025 年 5 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担保金 担保范围
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 主合同项下中银金租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 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应付的租前息
不可撤销 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如有)和租金、违约金保证金、提前终止款项、使用费、资金
的连带责 之日起满三年时止。如主债权 使用费、留购价款以及承租人按照主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
中银金融 任保证, 为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为自 应付款项,以及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金钱支付义务以外的其他
金 开 新 华彭能源 租赁有限 保证人对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 不 超 过 义务,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
能 科 技 (睢宁) 公司(简 主合同项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 14,400 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有 限 公 有限公司 称“中银 下承租人 年时止。 万元 中银金租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
司 金租”) 全部债务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
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
承担连带 行期限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 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审
保证责任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变更 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政府规费律师费、差旅费及
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承租人承担费用等);
日起满三年时止。 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其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