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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虹: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6:34:08

证券代码:603159 证券简称:上海亚虹 公告编号:2025-013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 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治 理与监管规定保持一致,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 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上海亚虹 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上海 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 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黄媛女士、冯超女士、周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黄媛女士、冯超女士、周涛先生在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期间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 黄媛女士、冯超女士、周涛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 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30921461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0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000 万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0,500 万股,社会公 股,均为普通股。
众股东持有 3,5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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