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6:06:44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企业名称:
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控股孙公司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担保金额由 180,000 万元变更为 114,555.05 万元,本次为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担保金额由 100,000 万元变更为 53,543.06 万元。本次变更后,公司对嘉华再生(江苏)的担保余额为 175,955.05 万元,对嘉华尼龙(江苏)的担保余额为 142,843.06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嘉华再生(江苏)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控股孙公司;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现有、新设立或通过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余额 405,598.11 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余额 30,000 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0.24%、5.94%。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2022 年,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
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工银浙银团 2022-3-08]银团贷款合同》,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经借款人、贷款人平等协商,就各方签署的《2022 年营业(保)字 0071 号银团保证合同》订立补充合同,担保金额由 180,000 万元变更为 114,555.05 万元。
2022 年,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签订了《[JXB2022 银团贷款 001]银团贷款合同》,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经借款人、贷款人平等协商,就各方签署的《JXB2022银团贷款人保 001 银团保证合同》订立补充合同,担保金额由 100,000 万元变更为 53,543.06 万元。
嘉华再生(江苏)和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9 日、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额不超过 618,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不超过 82,000 万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
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嘉华再生(江苏)
1、名称: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3、注册资本:83,883.49 万元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 95.37%股权,嘉兴锦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德”)持有其2.89%股权,嘉兴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昌”)持有其 1.74%股权,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均为员工持股平台。
6、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再生(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总资产 295,622.58 301,664.70
净资产 80,959.98 83,693.97
2024 年度 2025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114,701.55 34,040.24
净利润 8,029.44 2,699.44
(二)嘉华尼龙(江苏)
1、名称: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3、注册资本:62,631.58 万元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面料纺织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 95.80%股权,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蒲如”)持有其2.52%股权,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布纶特”)持有其 1.68%股权,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均为员工持股平台。
6、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尼龙(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总资产 221,092.92 211,655.25
净资产 77,000.42 82,290.88
2024 年度 2025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170,849.77 21,603.96
净利润 11,681.64 5,250.86
三、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嘉华再生(江苏)
1、债务人: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保证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4、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银行的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壹亿肆仟伍佰伍拾伍万零伍佰壹拾伍元整](或等值外币)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5、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银
行的其他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项下本金[¥1145550515.00](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亿肆仟伍佰伍拾伍万零伍佰壹拾伍元整])(或等值外币)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嘉华尼龙(江苏)
1、债务人: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保证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4、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银行的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叁仟伍佰肆拾叁万零陆佰叁拾贰元整](或等值外币)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5、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银行的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项下本金[¥535430632.00](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亿叁仟伍佰肆拾叁万零陆佰叁拾贰元整])(或等值外币)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嘉华尼龙(江苏)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再生(江
苏)、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嘉华再生(江苏)、嘉华尼龙(江苏)偿还债务的能